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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诉讼多(建筑工程施工起诉状)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缺乏敏锐、规范、强烈的合同管理法律意识,造成订立的合同流于形式,对于各类合同条款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缺少对违约责任、条件的明确规定,整体的合同内容简单、不规范,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承包方甚至随意肢解工程,假借分包形式进行工程转包,造成一系列的安全、质量问题。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选好人才。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有五种情况:一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二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三是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四是未按规定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

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部是否可以作为原告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

3、当时在否受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项目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的条件,没有依法成立,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其是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若因合同内容纠纷进行诉讼的,合同中一方的项目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4、法律猫认为对于此类项目部的主体资格,应与建筑企业自己设立的项目部同样对待。项目部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一般也应由建筑企业承担。

5、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承包人作为原告,有权进行选择。承包人作为原告,在作出上述选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宜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到实地测量工程。另外,承包人应考虑自己更信任哪个法院能公正作出裁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一般是为承包方和发包方;一般承包方的主体是必须具有法律的资格,同样也必须要完全的民事能力;以及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而发包方包括有法人单位、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等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3、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建筑工程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

1、控制工程款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对在建项目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

2、降低工程拖欠风险的办法: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3、法律分析: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可以使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程款发过书面催告后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可以对拖欠的工程款计息。

4、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作好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施工索赔工作,避免结算纠纷。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权利。 审慎审查防范违法工程避免损失。坚决果断面对“烂尾楼”工程。(六)连带真正业主谨防项目公司拖欠。(七)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对待垫资工程。

5、与欠款人进行协商。找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途径。


发布时间: 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