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该办法包括项目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考评、奖励和惩戒等内容。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 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系是:招标人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请求。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主要区别是角色身份不同。招标人是工程项目投资者(甲方)代表或投资者委托人。投标人一般都是工程项目承包商(乙方)代表或委托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主要区别叙述如下: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是工程任务的发起方,通常是出资方被称为业主。
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法定资格和约定资格两种情况。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它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恶意串通,相互勾结,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出现“明招暗定”的现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有时还出现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相互串通的现象。
法律分析: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的处罚是:判定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啥?
1、施工员: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质量员: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施工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 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3、质量员: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4、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质量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安全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标准介绍?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川安全工捏师。
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
固定资产。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不低于800万元。场地。办公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且严格要求拥有一个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档案资料室,此外就是各方面的设备设施等需要能够满足安全评价工作的需求。人员。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1)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 安全标准化)(2)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l组;现场核查3~5人为l组, 并设组长l入。(3)条件核查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
法院如何处理工程挂靠中的几类诉讼纠纷?——工程挂靠专题(八)
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此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
“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有: 签订的 施工合同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 名义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 工程款 ,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
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9-15